1、SCR重要控權人登記冊
為達到“國際反洗錢及反恐怖主義融資”規范的要求,香港對《公司條例》進行了修改,自2018年3月1日起,注冊香港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(簡稱為SCR),即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須取得和保存實際擁有權者的最新數據,識別及確定對其有重大控制權的人及備存“重要控制人登記冊”,在必要情況下,供執法人員查閱。
由于香港公司是獨立的法律實體,在享有以有限法律責任經營業務的好處時,也必須履行相關責任,其中就包括遵守《公司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622章)各項條文的規定,如:
1.按時向香港公司注冊處處長,披露和申報指明該公司高級人員、股東等資料;
2.及時申報高級人員、股東資料的更改,以便公眾人士可隨時查閱該公司最新資料。
2、KYC盡職調查
即英文“know your customer”的縮寫。在2018年7月,香港公司注冊處,對香港持牌秘書代理公司提出新的政策要求。該政策要求所有秘書公司,都需要保存代為注冊的香港公司重要資料,包括香港公司董事股東基本信息、主要經營業務、公司客戶情況、資金來源情況等,以便香港公司注冊處在需要時進行查閱。對于已經注冊成立的香港公司,必須收集并統計相關資料,而新注冊的香港公司,在注冊時就需要提交KYC表格。
3、香港公司水牌
依照最新《香港公司條例》規定,如果任意地址被用于多于6間公司的注冊辦事處(或業務場所),必須通過電子器材,在每段4分鐘時段內,將所注冊香港公司名稱展示最少一次,每次持續展示最少15秒。如果某間公司未按規定懸掛水牌,被香港公司注冊處查實,則將面臨最高1萬港幣的罰款。